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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民營事業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應自行辦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
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必要之救助,或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