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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以線路電壓二二、○○○伏特以下者為限。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為調度供電保障安全之自置專用電信線不在此限。
前項電信線之纜線條數,以不超過兩條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得由雙方隨時協商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