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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時或終止租約後一個月內,清除基地上之動產,逾期
未清除者工業局得逕予處理,承租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
基地上之廢棄物,承租人應於前項期間內負責清除,逾期未清除者,出租
人得代為清除,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