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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為應產地檢驗業務之需要,本分局得設置嘉義,斗六辦事處。主任各一人
(技正兼) 承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地區有關報驗及檢驗事項。其所需人員
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並受有關課室之業務指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