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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移監受刑人因故於當日無法到達移入監獄者,其在候機、候船或其他等待期間,應寄禁於鄰近之監獄,並與寄禁監獄之受刑人分別監禁。
前項受刑人寄禁後之戒護事項,由移出監獄人員負責,並受寄禁監獄長官監督;其給養、衛生及醫療事項,由寄禁監獄負責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