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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科技設備儲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維護作業。
前項資料應至遲於下列所定原因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銷燬或刪除之:
一、收容人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該資料使用目的消失後。
二、員工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其調、離職後。
三、非屬前二款人員之資料,於其結束與機關之業務關係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