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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未錄音、錄影,或錄音、錄影之內容有空白、不完整之情形,該管監督長官應查明原因,並對失職人員按其情節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