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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毒品防制措施,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對前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業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表揚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鼓勵。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