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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
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者,亦適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