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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評鑑結果之決議後,應指定委員一人製作評鑑決議書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評鑑者。
二、受評鑑人。
三、評鑑結果。
四、事實、證據及理由。
五、處理建議。
六、決議日期。
七、評鑑委員會名稱、委員姓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