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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徒刑、
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應於收案後三
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