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正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副訓練師一人至三人,助理訓練師三
人至九人,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