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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