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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
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核閱及代行。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
三、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
五、對各單位業務作綜合性之聯繫及提供意見。
六、綜理秘書室業務。
七、秘書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八、新聞聯繫及發布。
九、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