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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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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機關應注意廠商履約之工作、勞動條件及投入經費之情形,訂明合理之付款期程及比率。
案件履約期限逾六個月者,契約價金以分期付款為原則。
契約價金有支付預付款者,以不低於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分期付款之第一期款,亦同。
契約價金給付之最後一期,以不高於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第三項有支付預付款者,可視個案情形規定免收預付款還款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