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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一、自併入科學園區之日起二年內,未申請建築執照。
二、未依核定通過之申請計畫執行,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
四、其他重大情事,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