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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至四年視導所屬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推動情況,並得依需要調整之。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績效良好之學校或個人應予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