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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辦法中軍訓人員之獎懲,概由教育部軍訓處長核定;但記功及記過以下
之獎懲,得由軍訓處長授權下級軍訓主管核定之。
前項獎懲之核定,如係對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訓主管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
訓室主任記大功、記大過及特殊事件之獎懲,須由教育部長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