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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專業人員資格後,有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專業人員,怠忽職守致載飛員或受載飛者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專業人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載飛員或受載飛者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