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山域嚮導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山域嚮導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山域嚮導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後,或因第五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失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