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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高中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參賽選手人數以一萬一千人為原則。
組團單位報名參賽之隊數或人數,規定如下:
一、團體項目:各組之各項目,以三隊為限。
二、個人項目:
(一)田徑、游泳、體操、射箭:各組之各項目,以六人為限。
(二)前目以外種類:各組之各項目,以三人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