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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至第六條幼兒園相關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