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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以學校(園)課程教學為本,並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