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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取得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課程認可證明書或第八條規定之學分證明書後,經發現申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由認證機構撤銷其課程認可證明書或學分證明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課程認可證明書: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或報備查,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經認證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就已認可之課程評鑑結果為不合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