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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或不通過者,計畫主持人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後,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