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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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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十、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評量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