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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生各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期總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