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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國民中學階段、國民小學階段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階段、國民小學階段之本評鑑,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本評鑑,由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