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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
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
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