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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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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
師中聘兼之,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