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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生,以轉學其他師範院校或教育院系公費生為限
。但未領公費或自願退還公費者,得轉學其他大學及獨立學院。師範院校
或教育院系,得招收其他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為轉學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