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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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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與委任證券商所簽訂之委任契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