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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所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指下列對象: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受益人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