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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