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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種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