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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信託機構應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分別基金帳戶獨立設帳,並依本辦法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