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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財務狀況變動表之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財務狀況變動表編製之基礎。
財務狀況變動表之編製,可採營運資金或現金為基礎。
二、財務資源之來源:應分為營業之來源及非營業之來源。凡不影響前款
基礎而屬於重要理財方法及投資活動,致使資本結構、資產分配有重
大變化者,仍應編列。
三、財務資源之運用。
四、財務資源增減淨額。
五、財務狀況變動表如係以營運資金為基礎編製者,應另編製營運資金變
動明細表,列明左列各項:
(一) 本年與上年流動資產之變動比較。
(二) 本年與上年流動負債之變動比較。
(三) 營運資金增減淨額。
六、財務狀況變動表如係以現金為基礎編製者,與營運有關之流動資產及
流動負債科目之變動,應作為本期稅後淨利 (淨損) 之調整數;與營
業無關者,則作為其他之現金來源或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