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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期貨經紀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
萬元。
業主權益逾新臺幣一億元之期貨經紀商,其業主權益每逾新臺幣一千五百
萬元部分,得申請設置一家分支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