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證人公司所任用之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公證人公司應於所任用之公證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公證人公司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而該公證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公證人公司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公證人後七日內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