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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
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
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
,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
計算及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
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五、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
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