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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簡易型分行,應依本會規定填具申請書件並檢附遷移計
畫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之遷移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