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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行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
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駐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