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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委託機關應於決標或專案核准後,通知受託人於三十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及第九條第四項應納之差額保證金,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並於簽約後限期
將委託管理之財產點交受託人。
前項履約保證金、以決標或專案核准之年管理費計之。受託人為地方政府
、公立機構或公法人者,免繳履約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