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0:0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報關業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三、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應予告知。
四、具本法第十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