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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條件,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須與海關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相容。
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之驗證基準如附表四。
圖表附件:
附表四 主動式電子封條性能驗證基準.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