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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