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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