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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及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其
交易行為、購置成本或支出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
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