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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已完稅之菸酒運銷國外者,得於運出國外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齊原完稅照或
分運照及出口海關憑證、車船提單副本等件,報請原經征機關核明退還稅
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