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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菸草種植人於專賣機關為前條檢定前,非經專賣機關之許可,不得有採摘
菸葉或拔除根莖之行為,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必須緊急處理者,應於
處理後十日內,報告專賣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